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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病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政策要点解答

2023-09-27

2023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1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普及工伤保险知识,提高职业病职工工伤保险保障水平,射阳县社保中心现整理有关政策要点解答如下: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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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职业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A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四项,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小贴士:职业病诊断并不等同于工伤认定。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认定为工伤的,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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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职业病有哪些类型呢?
A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前职业病包括10大类132种。这10大类职业病分别是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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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标准什么呢?
A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待遇采取定额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


五级伤残

20万元

六级伤残

16万元

七级伤残

12万元

八级伤残

8万元

九级伤残

5万元

十级伤残

3万元


小贴士: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


五级伤残

9.5万元

六级伤残

8.5万元

七级伤残

4.5万元

八级伤残

3.5万元

九级伤残

2.5万元

十级伤残

1.5万元


小贴士:根据盐政办发〔2015〕77号文件第四条,我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基准标准下浮10%支付。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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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职业病职工工伤认定后报销工伤医疗费的范围是什么?

A

治疗职业病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承担。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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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职业病职工就医有什么要注意的吗?
A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至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职工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的,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待伤情稳定后转回参保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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