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企业自主评价的对象为本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应于评价实施前15日,通过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平台上传评价方案,方案包括评价流程、评价职业(工种)、评价内容(试题)、场次时间安排、考生名册、考评员信息、委托评价协议等材料。其中评价内容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职业技能考核、综合业绩评审、技能竞赛选拔等多种鉴定考评方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用人单位可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突出生产过程和工作业绩表现等综合职业素养的评价,评考比重和内容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按“谁评价、谁发证”原则,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证主体应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评价机构。
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劳动者,可获得相应等级证书。证书为电子证书,按统一编码规则、统一证书样式,由评价机构用印。劳动者个人可通过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平台自行打印包含个人信息和二维码的纸质证书,并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