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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服务类

来源:射阳引才用工智慧平台

时间:2023-03-20

作者:劳动关系协调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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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合同审查

一、事项名称

集体合同审查

二、办理材料

1、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

2、集体合同文本。

三、办理流程

1、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报送集体合同及相关材料。

2、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告知材料) 。

3、对集体合同的主体资格,签约程序和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4、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四、办理地点

县市民中心1520室政策法规和劳动监察科(射阳县幸福大道16号)。

五、联系/咨询电话:0515-82150326、0515-69221332

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一、事项名称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二、申请条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适用范围: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5、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

适用范围: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2、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3、从事下列工种或岗位的职工:

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三、办理材料

1、企业申请特殊工时申请书和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实施周期、申请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盖工会章,职工代表大会要依法成立,职工代表大会要符合法定人数,有签到簿、会议记录)。

5、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公示情况的报告(公示5日以上)附照片打印盖公章。

6、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派遣单位人员的,提供劳动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7、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提供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提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及其他基本材料。

2、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规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并发放一次性告知材料)。

3、根据工作需要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材料包括社保缴费情况、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职工花名册及排班表、工资发放情况、考勤情况、劳动合同等),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

4、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五、办理地点

县市民中心1520室政策法规和劳动监察科(射阳县幸福大道16号)。

六、联系/咨询电话:0515-82150326、0515-69221332

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备案

一、事项名称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备案

二、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据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是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办理材料

1、企业裁减人员报告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章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和劳动合同期限等)。

3、裁员条件证明材料:说明企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裁员条件,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裁员实施方案:说明企业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裁员方案、实施时间、实施步骤及经济补偿金的准备情况和支付方式,并提供企业职工名册和裁减人员名册。

5、已履行程序的材料:企业向工会或职工说明裁员情况的日期和方式、征求工会或职工方意见的情况等及相关材料,国有企业要出具主管部门对裁员的意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供《企业裁减人员报告书》及其他基本材料。

2、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规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并发放一次性告知材料)。

3、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评估。

4、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五、办理地点

县市民中心1520室政策法规和劳动监察科(射阳县幸福大道16号)。

六、联系/咨询电话:0515-82150326、0515-6922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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