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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类

来源:射阳引才用工智慧平台

时间:2023-03-20

作者: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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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一、事项名称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二、受理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3、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4、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三、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劳动人事关系及与其请求事项相关的初步证据)。

2、受理立案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4、仲裁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调解程序

1、仲裁调解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

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出具调解书。

2、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五、注意事项

1、要提交书面仲裁申请(A4纸打印),并按照被申请人、第三人人数提交副本。

2、请求事项要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3、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请。

4、要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要提供与被申请人具有劳动人事关系及与其请求事项相关的初步证据。

六、办理地点

县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三楼(射阳县幸福大道3号)

七、联系/咨询电话:0515-82385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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