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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制度内转移接续类

来源:射阳引才用工智慧平台

时间:2023-03-20

作者: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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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制度内转移(转入办理)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制度内转移(转入办理)

二、申请条件

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地为当地的人员。(注:1、已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人员不予受理转入申请。2、临时缴费账户人员需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确定当地为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地的才能申请转入。)

三、办理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居民身份证件。

四、办理流程

五、注意事项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后,在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可一并提出转入申请,并提供原参保地信息,不再单独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不再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临时账户不予办理转入。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为不影响其领取待遇,暂停参保也可办理转入。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2016年11月28日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书面承诺书。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2016年11月28日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人社部发〔2016〕5号文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如存在一次性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由最后一个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通过一体化信息平台推送至原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其按规定提供原补缴时相对应的法律文书或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书面承诺书、相关补缴资料等证明材料并发送至最后一个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转出。因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政策或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转移的,最后一个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补缴发生地反馈后,应告知参保人员,并配合补缴发生地妥善解决后续问题。对其余符合国家转移接续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资金,应做到应转尽转。跨省转移时应按照人社部发〔2019〕185号文有关规定联网办理。

五、办理地点

县市民中心一楼服务大厅、镇便民服务中心大厅、村党群服务中心大厅

七、联系/咨询电话:0515-69221310、0515-82530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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