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
一、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
二、申请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社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申请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县人社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个人申报:单位法人或工商登记信息(可到工商局调取)。
3、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等。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病历及相关诊疗资料(原件、复印件)。
6、诊断书(原件、复印件)。
7、个人申报:证人、证言原件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
单位申报:调查笔录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8、派工证明(外出受伤者提供)。
9、如果是交通事故受伤,则还需提供:
(1)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复印件)。
(2)线路图原件。
(3)房产证等居住证明(原件、复印件,如房产证不属于受伤者本人的还需提供与其关系证明)。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且无《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经调查核实可以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
四、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社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申请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县人社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补正及受理。县人社局(社会保险科)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在15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县人社局(社会保险科)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调查核实。县人社局(社会保险科)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采取专递发函、实地走访、询问证人、举行听证等多种方式进行取证核实。
4、认定。县人社局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采用快速认定方式,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五、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社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个人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时限将会对单位和个人的工伤权益造成影响。
2、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交材料要提供原件核对,原件不能提供的,复印影印件要注明来源和证明目的,并对所提供的的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办理地点
射阳县幸福大道16号市民中心1519办公室、一楼大厅A06号窗口。
七、联系/咨询电话:0515—82336912
2、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一、事项名称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二、申请条件
1、鉴定项目,指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包括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复核鉴定和再次鉴定。
2、确认项目,指依法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的事项,包括安装辅助器具、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康复治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确认等。
三、办理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按要求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主要检查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诊断期间的医学检查资料复印件。
4、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详细有效联系方式。
5、工亡职工与其供养亲属之间的关系证明。
6、被鉴定人近亲属代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与被鉴定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7、被鉴定人一寸照片两张。
四、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根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安排,我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正常是上下半年分两次集中受理申报,时间通常在上半年五一节后、下半年国庆节后提出申请。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被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在上述时间到我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社会保险科)申请办理。
2、补正及受理。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有关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及时予以受理。
3、技术鉴定(现场鉴定)。由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抽选医疗专家进行现场鉴定。现场鉴定前,由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协助提前将鉴定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通知申请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场地现场布置、秩序维护、疫情防控等工作。
4、结论发放。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下发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分别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注意事项
1、申请鉴定,工伤职工如体内有钢板、钢钉等内固定,需取出内固定后方可参加鉴定,如终身不取的需提交相关医疗证明。
2、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交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对瘫痪等行动不便的被鉴定人,可由其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上门进行鉴定。
六、办理地点
射阳县幸福大道16号市民中心1519办公室、一楼大厅A06号窗口。
七、联系/咨询电话:0515-82336912